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河北省药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学会工作正常开展,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合理收费、严格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入会程序
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认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参加,经学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团体会员须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
(二)理事长办公会审查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秘书处发给相应的会员证书。
第二条 会员分类
(一)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
第三条 会员分级
按照会员级别顺序享受会员权益。河北省药学会团体会员共分为:
(一)河北省药学会副理事长
(二)河北省药学会常务理事单位
(三)河北省药学会理事单位
(四)团体会员
(五)个人会员
第四条 会员资格及要求
会员要与学会保持密切联系,如出现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秘书处。
学会、分支机构和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驻在国的政治。
(一)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的制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药学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
1.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2.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无犯罪和不良记录,为人正直、诚信,有奉献精神。
4.所属企业在加入河北省药学会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认可并践行河北省药学会章程。
6.按时足额缴纳河北省药学会会费。
7.团体会员中的副理事长单位可委派一名人员担任副理事长一职,该人员除符合(二)团体会员中的第3条要求外,在医药领域应有较大的影响力,职务为企业副总经理以上;常务理事单位可委派一名人员担任常务理事一职,该人员除符合(二)团体会员中的第3条要求外,在医药领域应有一定的影响力,职务至少是为企业经理;理事单位可委派一名人员担任理事一职,须符合(二)团体会员中的第3条要求外,职务至少为企业部门经理或主管。
第五条 团体会费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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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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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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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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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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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理事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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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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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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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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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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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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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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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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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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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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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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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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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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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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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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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