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药学会
会费缴纳标准及收支管理办法
(2018年2月3日河北省药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河北省药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学会工作正常开展,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合理收费、严格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遵章守法、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超标准缴纳会费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
副理事长单位3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2万元/年;理事单位1万元/年;会员单位5000元/年;个人会员10元/年;专业委员会500元/年(专委会在当年举办活动不低于1场的,不需缴纳会费)在学会有多重职务的会员单位按最高职务缴纳会费。河北省药学会在收到会费后开具由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主管财务领导按年度计划审批。
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秘书处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 对于不按时缴纳会费超过一年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本会,不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本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开展工作费用等;
(三)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兼职工作人员的补助等,以及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本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河北省民政厅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北省药学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河北药学会2018 年 2月 3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